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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蒸压釜使用现状看特定种类设备监管难点

发布时间:2024-09-24 来源:江南app登录入口

  蒸压釜是一种纳入我国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,其生产(包括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)经营、使用、检验测试均纳入监管。由于生产的基本工艺的要求,蒸压釜一般有着体积大、质量重、压力高、安全附件多样化等特点。其大量用于加气混凝土砖块、灰砂砖、管桩等建材的蒸压养护,同时运用于橡胶的翻新、复合玻璃的蒸养、纤化产品的高温处理、木材的干燥防腐、电缆硫化等生产项目。由于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和容器体积的乘积大,若发生事故,所释放的能量巨大,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。近日,我局对辖区内蒸压釜使用公司进行了专项整治,现就结合专项整治情况,谈谈特定种类设备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。

  由于辖区内的蒸压釜使用单位主要为管桩及加汽混凝土砖生产单位,房地产行业对使用单位的导向性明显。蒸压釜企业的管理层、设备的管理者、设备的操作人员流动性均非常大。企业不了解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重要性、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不熟悉、所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。个别企业在制定相关制度的过程中,没有将风险点的控制融入其中,所制定的相关制度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。

  辖区内的蒸压釜使用单位生产条件较为恶劣,蒸压釜露天经受风吹、日晒、雨淋,设备的使用环境均为高温高湿,粉尘较大。蒸压釜的快开门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容易损坏、失灵。检查发现,使用单位对蒸压釜及其安全附件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,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失灵、安全附件逾期未校验、设备系统跑冒滴漏未经整改的现象仍然存在。

  由于辖区内蒸压釜使用环境的制约,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流动性大、人员素质相对较低、使用单位对人员的培训不到位,导致操作设备的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。在日常工作中,由于快开门安全联锁保护装置操作繁琐,脱锁时间较长,影响生产效率的情况,存在人为拆除或者故意不使用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的行为。个别企业工人为了应付检查,在政府部门组织检查时才开启快开门联锁装置,待检查人员一走又恢复原状,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。

  如前项所述,蒸压釜使用单位的恶劣条件,导致工人的流动性很大,个别企业在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离职的情况下,不能及时地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操作设备,存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。

  一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及时地下达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》,责令相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,并对整改内容进行核实,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。同时对企业进行法律和法规的宣贯,增强企业法律意识,敦促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。

  二是强调企业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,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,同时建议企业储备相关持证操作人员,应对人员流动性强的问题。明确要求企业,无持证人员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生产,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00%持证上岗。确保所使用的快开门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安全可靠,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与核查,并做好相关记录。一方面确保蒸压釜达到预定关闭部位后方可升压运行,另一方面确认蒸压釜内部压力泄放完毕方能开门作业。

  三是要求企业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。在设备安全附件及保护设施运作正常的情况下,方能投入运行。并对运行情况加强巡检。同时建议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。

  四是针对现行使用的蒸压釜釜门结构,建议企业制作与蒸压釜釜齿间隙等大等厚铁楔,在关闭釜门的情况下,将铁楔插入釜齿间隙,用“土办法”确保蒸压釜釜门关闭到位,防止在带压运行的过程中发生釜门移动,为蒸压釜的安全运行增加保障。

  从蒸压釜的使用状况,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现状的一个缩影。虽然《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》的出台,为特定种类设备的监管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与保障,但是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,特种设施安全监察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压力。

  一是设备的数量巨大与人员编制不足存在的矛盾。根据质检总局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,截至2013年底,全国登记的特种设备总量达936.91万台;其中:锅炉64.12万台,压力容器301.12万台,气瓶14387万只,压力管道89.83万公里,与此同时,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不足1.3万人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,可以预见的是,随着经济的发展,特种设备的使用量仍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较高的增长态势,目前的监管模式,并不能保障足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。

  二是设备的种类繁多与单一的监管模式存在矛盾。特种设备的种类繁多,不同的设备在不同的生产单位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,特别是承压类的设备,难以用单一的监管模式取得好的效果。且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,并不是瞬间能够解决的东西。目前的工作流程,往往是日常检查发现问题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、隐患的整改跟踪。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。当前特种设备的监察模式,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很多的难题。例如,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,设备存在隐患时,要责令相关单位消除隐患方能使用。然而,在实际工作中,往往一个设备停用,将导致整个企业的停产,责令企业停止设备的使用,在操作层面存在着巨大的阻力。

  三是目前特定种类设备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体系有待完善。在日常监管中,我们发现“打架”的现象时有发生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制定,不应该过细、过死地对监管过程进行硬性规定,而更应该出台指导性的、方向性的原则。国家层面还应当对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与规定及时进行清理,对一些试用的规定应当及时地修订,废除过时的、不适应时代要求的规定。

  四是目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投入不足。国家对于特种设备相关宣传还停留在刊发法律文本、印发相关文件、横挂相关条幅的“原始阶段”,没有因势利导,从国家层面出发,利用新媒体的优势进行全方面多角度的宣传。好的宣传能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、广大使用者安全意识,倒逼企业、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,减轻基层监管压力。在香港的电视广告中,黄金时段经常能见到电梯使用、公共安全的相关广告,而在我们的特种设备宣传,却鲜有见诸主流媒体广告。也未能在微信、微博等新媒体中,见到我们特种设备监管、使用方面的宣传。

  这些年,随着人们生产、生活水平的提高,特种设备已大量使用于日常生活,由于其工作性能的特殊性,其安全合理的使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、生命安全。在以往的特种设备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到,事故的产生,更大程度上来源于“人祸”。目前的特种设备的各种操作人员,直接决定了设备的使用安全,但由于其工作流动性非常的大,难以做到点对点的宣传与规范。目前的监管模式更偏重于对设备的监管,而忽略了对于“人”的宣传、教育、培训,忽略了对国民特种设施安全使用的教育。如果不转变监管的思路,从管“人”入手,确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,是很难适应新形式下监管要求的。